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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電工程試驗檢測的重要意義
        作者:www.ibillto.com  發布時間:2018-10-11

         

        近幾年,有一些小型的水利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嚴重的缺乏過程的實驗資料,有的素質較低的施工企業甚至覺得這種質量檢測除了花錢毫無意義。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作為監理單位的我們必須擺事實,講道理,拿出強制性標準讓他們心服口服。水利老炮兒為此參照了水利部36號令公布了《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檢測技術規程》(SL734-2016)等強制性標準進行了簡短的歸納,希望一語點醒夢中人,讓你所在的企業和你所在的工程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這條路上重回正軌。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36號令公布了《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結合36號令及SL176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總結如下:
         1、承擔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應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2、從事水利工程檢測人員熟悉相關檢測業務,取得從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3、質量檢驗中使用的計量器具、試驗儀器儀表及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并具備有效的檢定證書。
         4、工程質量檢驗方法應符合SL631-637《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和國家及行業現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5、工程質量檢驗項目和數量應符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
         6、工程質量檢驗數據應真實可靠,檢驗記錄及簽證應完整齊全。
         7、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8、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抽樣檢測。工程質量抽檢項目和數量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
         9、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施工單位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0、工程中出現不合格的項目時,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原材料、中間產品一次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及時對同一取樣批次另取兩倍數量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則該批次原材料或中間產品應定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2)混凝土(砂漿)試件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3)工程完工后的質量抽檢不合格,或其他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合格后才能進行驗收或后續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分類
         按委托主體的不同,水利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檢測類型主要有施工單位的自檢、監理單位的平行檢測、項目法人委托檢測(第三方檢測、終檢)、政府部門的抽檢(監督抽檢、飛檢)等。

         1.自檢
         自檢是指施工單位依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結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的項目數量進行的檢測。施工單位自檢是全過程、全方位的檢測,且具有規定數量的保證,是整個施工質量控制的關鍵,也是檢測體系的基礎,自檢工作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的好壞。一般情況下施工單位自檢多由施工單位委托檢測,監理單位進行見證取樣。
         關于自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相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上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建筑材料未檢驗和為按設計要求的項次檢驗兩種情況)

         2.監理單位平行檢測、跟蹤檢測
         監理單位跟蹤檢測是指在承包人進行試樣檢測前,監理機構對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以及擬訂的檢測程序和方法進行審核;在承包人對試樣進行檢測時,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確認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檢測結果的可信性,并對該結果確認。
         監理單位平行檢測是指監理機構在承包人對試樣自行檢測的同時,根據規范按一定比例對施工質量進行獨立抽樣檢測,以核驗施工自檢的成果。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跟蹤檢測數量為:混凝土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7%;土方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10%。平行檢測數量為:混凝土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3%,重要部位每種標號的混凝土最少取樣1組;土方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樣3組。
         監理單位的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是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對施工質量進行的檢測,對自檢和工程質量具有一定的復驗和控制作用。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工作都應由具有水利行業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資質類型:水利水電機械電氣甲級資質、水利水電機械電氣乙級資質(咨詢可獲得詳細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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